一、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已灭失等情况。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例如,提供特定服务的债务,强制履行可能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请求继续履行,债务人可不再承担此义务。
这些例外情形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因强制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合理的困难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具体案件中,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适用这些例外。
二、非金钱债务的替代履行由谁承担费用
一般而言,非金钱债务的替代履行费用承担需依具体情况判定。若当事人有约定,依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特定物,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而需替代履行,通常由出卖人承担替代履行的费用。这是因为出卖人作为履行义务方,有义务确保合同标的正确履行,因自身原因导致替代履行,理应由其承担费用。但如果是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需进行替代履行,如债权人提供的交付地点错误等,费用可能由债权人承担。总之,关键在于判断导致需替代履行的原因归属哪一方,以此确定费用承担主体。
三、非金钱债务中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非金钱债务中,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
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房屋已被拆除,无法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债务。
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像演出合同中,强制特定演员继续履行可能损害艺术创作规律,或者履行费用远超合同价值。
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使债务人不知是否继续履行,此时再要求继续履行对债务人不公平。需注意,出现这些情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可依其他方式要求赔偿损失等。
在探讨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时,除了文章中提到的那些,其实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像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务债务。另外,当继续履行费用过高时,也可能不被支持。这些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对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例外情形的理解。你是否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对这些特殊情况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还有更多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答,助您清晰把握法律要点,妥善处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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