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需把握以下要点。首先,主观方面需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即各行为人对受贿行为及危害结果有共同认知和追求,彼此之间有犯意联络。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商议收受贿赂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其次,客观方面要有共同实施受贿的行为。包括共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共同收受、分配贿赂财物等。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事,其亲属帮忙收受财物,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受贿行为。
再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关键在于判断各方是否基于共同故意,在受贿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以此综合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二、受贿罪中的职务行为如何界定
受贿罪中职务行为的界定关键在于其与职权的关联性。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身份所实施的行为。
首先,需是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关。比如,官员负责项目审批,其对项目审批的操作就是职务行为。其次,行为目的应与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若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该行为即为基于职务的受贿行为。再者,形式上可能表现为积极作为,如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工作;也可能是消极不作为,像应履行监管职责却故意不履行,从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受贿。总之,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身份、职责范围、行为与职务的关联度及目的等多方面因素,以此准确界定受贿罪中的职务行为。
三、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具体认定包括:一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权力,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官员直接利用审批权受贿。二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比如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权。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行为人仅仅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关系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要综合全案事实准确判断是否真正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受贿行为。
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并非易事。当多人共同参与受贿行为时,需考量各方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比如,是否存在共同商议受贿的意图,是否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有人负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人负责收受财物等。若对受贿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各行为人责任程度等方面还有疑问,切莫忽视。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帮你厘清受贿罪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复杂要点,为你提供准确且实用的法律解答,让你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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