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物的担保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形式。一般情况下,物的担保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常,物的担保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优先就担保物实现债权,而非与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
二、物的担保中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物的担保中保证责任的认定如下: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物的担保中抵押与质押如何区分
抵押与质押在物的担保中有明显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通常为不动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产、土地。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质押物多为动产或权利,如股票、存单等。
简言之,抵押不移转占有,质押需移转占有,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分点。
在理解了物的担保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形式,且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特别约定了连带责任条款,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就要与其他担保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当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若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方式,在一些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与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你是否对物的担保中这些复杂的连带责任情况存在疑问呢?若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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