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破产时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若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债务人企业,需依法清产核资,用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若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妨害破产清算行为,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若未申报可能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若债权人通过虚假债权申报等手段骗取分配,需承担返还财产等责任。
二、破产后债务偿还责任如何界定
破产后债务偿还责任的界定较为复杂。首先,破产企业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及欠缴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有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若有抵押物等担保物,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界定破产后的债务偿还责任。
三、破产后担保债务偿还顺序是怎样
破产后担保债务偿还顺序如下:
首先,有担保的债权就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等优先受偿。若抵押物等变现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务,那么该担保债权可足额受偿。
若抵押物等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需注意,别除权人(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总之,担保债务优先于普通债务受偿,但在抵押物等变现范围内足额受偿,超出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参与后续分配程序。
当我们探讨破产时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这一情况,不难发现其中蕴含诸多要点。比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若错过了规定期限,就会失去参与分配的权利,那该如何补救?还有债务人企业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时,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些复杂的问题,您是否感到困惑呢?如果您对破产中不同主体责任相关问题,如债权申报细节、如何追究债务人责任等还有疑问,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拨开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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