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执行异议成立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代位执行异议成立的标准如下:
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执行的前提条件,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无到期债权,则不能启动代位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3.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只有当被执行人的怠于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实际影响时,债权人才可提出异议。
4.第三人对代位执行提出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如第三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若满足以上标准,代位执行异议可能成立,执行法院应中止代位执行程序。
二、代位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还能上诉吗
代位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一般不能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适用执行复议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这并非上诉。
若认为原执行行为违法损害自身权益,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像上诉那样启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事实等,而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寻求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等问题的再次审查判断。
三、代位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有何救济途径
若代位执行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一定条件。案外人需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需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在诉讼中,案外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足以排除执行。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若胜诉,执行程序将根据判决进行相应调整,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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