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全部退还会怎样量刑
挪用公款罪全部退还的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首先,依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该罪。
若案发前全部退还,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若数额较大,虽全部退还,但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比如,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在靠近下限处量刑。不过,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则会加重处罚。总之,全部退还虽对量刑有利,但最终量刑要结合挪用公款数额、用途、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判定 。
二、挪用公款罪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需把握以下要点。首先,在主观方面,各共犯需具有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即都明知行为的性质、目的及危害后果,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若一方不知另一方挪用公款意图,则不构成共犯。
其次,客观方面,共犯需实施了共同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共谋策划、提供帮助、参与使用等行为方式。比如,一人提议挪用公款,另一人负责提供账号协助转账,二者就构成共犯。
再者,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若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挪用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需注意,认定共犯要综合全案证据,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判断各行为人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挪用公款罪以个人名义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个人名义”:一是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二是虽通过单位账户转款等形式出借公款,但挪用人谋取个人利益。这里的“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如收受财物、获取回扣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判断挪用行为是否体现个人意志,是否为个人谋取利益。若只是单位间正常资金拆借且未涉及个人私利,一般不认定为“以个人名义”。总之,需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及是否谋取个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认定。
在探讨挪用公款罪全部退还会怎样量刑时,我们要明白,虽然全部退还这一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但并非唯一考量因素。法院会综合犯罪情节、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来判定刑罚。比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即便全部退还,量刑也不会太轻。然而,积极退还公款体现了犯罪人的悔罪态度,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你对挪用公款罪全部退还后的具体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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