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批准
1.监视居住的批准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承担着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事务。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则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作出决定。
2.监视居住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活动能够顺利推进,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躲避侦查、起诉及审判。
3.不同部门在批准监视居住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
二、监视居住变更执行措施需哪个部门批准
监视居住变更执行措施的批准部门需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及决定监视居住的主体来确定。
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变更执行措施通常需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若由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变更执行措施,一般由检察院批准;要是法院在审判阶段决定监视居住,变更执行措施则由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变更,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部门是否需其他部门许可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过程通常无需其他部门许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执行中,公安机关依职权开展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监控等工作,这是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其他部门特别许可。
不过,若涉及跨区域执行等特殊情况,可能会按规定与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但这并非是需其他部门许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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