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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约定担保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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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16 · 207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同样按此计算。主债务履行期无约定时,自宽限期届满起算。
民法典未约定担保期限吗

一、民法典未约定担保期限

《民法典》对担保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债务人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中未约定担保范围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若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范围,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担保范围约定不明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不过,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最好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民法典未约定保证方式该如何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显著差异。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民法典如此规定,实际上是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保证人相对有利。

当探讨“民法典未约定期限期限吗”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未约定期限在各类合同等情形下的基础处理规则,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就可能涉及债权人何时可以要求履行以及债务人何时应履行的问题。另外,未约定期限的担保合同,担保责任的起始和持续时间也有着特殊规定。这些拓展情况在实际法律事务中十分关键。如果你在面对“民法典未约定期限期限吗”相关问题,以及未约定期限引发的各类后续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别让难题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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