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权利能否作为质押保证
合同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合同权利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如具有可转让性等,就能够作为质押保证。
以合同权利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此,能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就该质押的合同权利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保证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条件
权利质押并非保证,二者是不同担保方式。权利质押的限制条件如下:
可质押权利范围限制:根据《民法典》,可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不在此列的权利一般不能质押。
出质人主体资格限制:出质人需是有权处分该权利的主体。若出质人无处分权,质押可能无效。
程序和手续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履行相应手续,质权不生效。
三、合同义务不履行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不履行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若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要求继续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除外。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
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依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探讨权利作为质押保证时,除了了解其基本概念和作用,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一方面,权利质押保证后,如果出质人想要转让该权利,需经过质权人同意,并且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一方面,若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质权人的权益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你是否在权利质押保证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如转让手续办理、价值评估等难题呢?如果对于权利作为质押保证的更多细节、操作流程或者潜在风险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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