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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能否作为质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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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16 · 1601人看过
导读:合同权利可作为质押标的。依据《民法典》,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多种权利可出质,如汇票、债券等,合同权利符合规定情形,像具有可转让性,就能作为质押保证。以合同权利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可保障质权人权益,使其在主债务人不履约时优先受偿。
合同权利能否作为质押保证

一、合同权利能否作为质押保证

合同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合同权利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如具有可转让性等,就能够作为质押保证。

以合同权利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此,能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就该质押的合同权利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保证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条件

权利质押并非保证,二者是不同担保方式。权利质押的限制条件如下:

可质押权利范围限制:根据《民法典》,可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不在此列的权利一般不能质押。

出质人主体资格限制:出质人需是有权处分该权利的主体。若出质人无处分权,质押可能无效。

程序和手续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履行相应手续,质权不生效。

三、合同义务不履行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不履行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若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要求继续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除外。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

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依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探讨权利作为质押保证时,除了了解其基本概念和作用,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一方面,权利质押保证后,如果出质人想要转让该权利,需经过质权人同意,并且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一方面,若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质权人的权益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你是否在权利质押保证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如转让手续办理、价值评估等难题呢?如果对于权利作为质押保证的更多细节、操作流程或者潜在风险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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