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涵盖三类:一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二是其他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的人员;三是上述单位的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罪主体。判断是否构成本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基于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条款明确了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针对主体,但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明确,侧面辅助主体行为入罪认定。
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其他单位”是指除公司、企业之外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等;个体工商户雇工、村民小组组长等,符合条件也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三、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有哪些法律标准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据《刑法》规定,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法律标准如下:
公司人员:涵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普通员工等。他们基于工作职务,可能接触并管理公司财物,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可构成该罪。
企业人员:指除公司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经济组织人员,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员工。
其他单位人员: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同样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才符合该罪主体行为特征。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贪污罪论处。
在探讨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时,我们知道侵占罪主体一般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但除了主体认定外,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一些问题。比如侵占罪中财物的界定范围,哪些财物属于侵占罪所涉及的对象,像遗忘物、埋藏物等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另外,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也十分关键,达到何种数额或情节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若你在这些关于侵占罪主体相关的拓展问题上,例如财物界定、立案标准等方面还有疑问,或是对侵占罪主体的具体判定有进一步想了解的,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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