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没有犯罪事实,即行为未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或虽有危害行为但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依据刑法可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一些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危害后果极小且已及时弥补等情况。
此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等,不应立案。还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予立案。
二、刑事诉讼法中可撤销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行为虽有一定危害,但未达犯罪程度。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同犯罪有不同追诉时效,过了期限一般不再追诉。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法定效力,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类犯罪需被害人主动告诉,不告不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失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遇到上述情形,司法机关应撤销立案。
三、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后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以下救济途径:
一是申请复议。控告人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是申请复核。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三是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控告人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四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可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探讨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什么时,除了了解这些法定情形,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救济呢?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要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对案件重新审查。另外,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您对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及后续救济程序还有更多疑问,想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法律细节,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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