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如何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认定此罪一罪需注意:首先,主观上必须具有出卖目的。若出于收养、报复等其他目的实施相关行为,不构成此罪。其次,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等六种行为之一。例如,通过欺骗手段将妇女儿童骗走,或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等。再者,侵害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实践中,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如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否有交接被拐卖对象的行为等。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被拐卖妇女等,通常会数罪并罚,而非单纯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他罪竞合该如何判定
当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判定遵循以下规则。
若出现法条竞合,即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仅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此时一般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罪名有法条竞合关系时,通常优先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
若是想象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比如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重伤,既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又符合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下应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比较各罪名法定刑轻重,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若拐卖行为本身包含暴力等手段导致的结果,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将加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他罪竞合时如何认定
当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他罪竞合时,主要按以下规则认定:
想象竞合: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其他罪名。如以暴力方法拐卖妇女,暴力行为致妇女重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罪,应从一重罪处断,通常拐卖妇女罪处罚更重,按该罪定罪处罚。
牵连犯:犯罪手段或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例如为拐卖妇女而非法拘禁妇女,非法拘禁是手段行为,拐卖是目的行为,一般也从一重罪即拐卖妇女罪处罚。
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独立犯罪行为,如奸淫被拐卖妇女,应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当探讨拐卖儿童罪一罪如何认定时,除了了解其基本认定标准,还有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实施拐卖儿童行为过程中造成儿童重伤、死亡等后果,并非一定数罪并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仍按拐卖儿童罪一罪认定。另外,若拐卖儿童后又有强迫儿童乞讨等行为,也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按一罪处理。如果您在拐卖儿童罪一罪认定方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定、相关法律适用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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