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涵盖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及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以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下:
合同之债(除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产生的合同),像买卖、借款等合同所产生的债;
侵权之债,即因侵权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等的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等债权。这些债权可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等权利的对象。
二、哪些债权不能认定为债务人专属自身债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债权通常不能认定为债务人专属自身债权:
1.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普通的买卖、借贷合同产生的债权,这类债权不依赖于债务人特定身份,可依法转让。
2.与债务人的人格、身份无紧密关联的财产性债权,像因财产租赁、运输合同形成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3.已到期且给付内容为金钱的债权,一般不属专属债权,金钱具有可替代性,不与债务人特定身份紧密相连。
而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通常属于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的排除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被代位行使。其排除情形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除上述列举情形之外的债权通常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普通的合同之债,像买卖货物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关系中的借款等,这类债权并非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产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法代位行使。
当我们探讨哪些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时,需要明确这背后的法律界定。除了文中提及的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外,像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债权,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还有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债权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范畴。若你对这类债权相关问题仍有疑问,比如如何准确判断自己涉及的债权是否符合条件等,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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