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
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的情况通常包括:未参与开设赌场的策划、组织、管理等核心行为,仅在赌场中从事一些辅助性、边缘性工作,如服务员、收银员等,且其行为对赌场的运营及赌博活动的开展未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主观上没有与主犯共同故意开设赌场的意愿,只是因工作等原因偶然接触到赌场事务,并未参与到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之中;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立功表现等。但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二、哪些情形下开设赌场罪不认定为从犯
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以下情形通常不认定为从犯: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者: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负责全面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人员,如制定赌场运营规则、安排人员分工等,这类人对犯罪的实施起到关键和主导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提供主要资金者:为开设赌场提供主要资金支持,使赌场得以顺利开业和运营,对犯罪起到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一般不认定为从犯。
控制赌场关键环节者:直接掌控赌场核心运营环节,如管理赌具、控制赌博输或赢比例等,其行为对犯罪结果有重大影响,通常为主犯。
是否认定从犯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判断。
三、哪些情形可认定开设赌场罪非从犯
在开设赌场罪中,以下情形通常可认定为非从犯: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这类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犯罪的发起、实施、发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主导作用,如制定赌场运营规则、规划场地布局等。
提供主要资金、场地等关键要素的人员。他们为赌场的开设和运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对犯罪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出资租赁场地、购置赌博设备等。
参与赌场日常管理并对关键事务有决策权的人员,他们负责赌场的日常运营、人员调度等工作,对赌场的正常运转起到重要作用,像决定赌局的时间安排、处理纠纷等。
非从犯在犯罪中往往起主要作用,需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当我们探讨什么情况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时,除了文中提及的那些明显不符合的情形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参与了开设赌场相关活动,且并未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如仅帮忙传递过一次无关紧要的物品,并非积极参与组织、策划等核心环节,可能不构成从犯。另外,若行为人在整个事件中是被他人胁迫参与,且参与程度极低,主观上也没有为赌场运营谋取利益的故意,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你是否对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的具体判定还有疑问呢?若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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