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罪既遂以存在现实危险来认定吗
爆炸罪既遂并非单纯以存在现实危险来认定。
爆炸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是爆炸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虽实施了爆炸行为,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认定为爆炸罪未遂。
现实危险只是判断爆炸行为危险性的一个方面。比如,已着手实施爆炸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紧迫的危险,即使未出现实际损害后果,在一些情形下也可能构成既遂。关键在于爆炸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以此来准确认定爆炸罪的既遂形态。
二、爆炸罪既遂认定除现实危险还有其他标准吗
爆炸罪既遂的认定,除存在现实危险这种情形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中,爆炸罪属于危险犯,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产生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就构成既遂。然而,若爆炸行为已经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毫无疑问也构成爆炸罪既遂,并且这种情形可能会适用更重的法定刑。例如,爆炸导致多人死亡、多栋建筑坍塌等后果,就是典型的已造成实际损害的既遂情况。总之,爆炸罪既遂既包括产生现实危险状态,也涵盖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这两种情形。
三、爆炸罪未遂认定是否有不同于现实危险的标准
爆炸罪未遂认定并无不同于“现实危险”的标准。爆炸罪是危险犯,其既遂并不以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是以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来判断。
判断是否有现实危险,需结合爆炸物的种类、数量、放置地点、引爆方式等综合考量。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爆炸行为,如已安装好爆炸装置并启动引爆装置,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装置故障、被他人及时发现并排除等),未产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应认定为爆炸罪未遂。反之,若行为已经产生了这种现实危险,即便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也构成爆炸罪既遂。所以,爆炸罪未遂的认定核心依然围绕是否形成现实危险。
当探讨爆炸罪既遂是否以现实危险来认定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爆炸罪未遂的判定以及爆炸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后的量刑情况。爆炸罪未遂通常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爆炸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如爆炸装置未能正常启动等。而在量刑方面,如果爆炸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害,处罚会相较于仅存在现实危险更为严重。你是否对这些关联问题也存在疑惑呢?若你对爆炸罪既遂认定、未遂判定或是量刑等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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