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1.公司设立要是符合法定条件,还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那就成立了,能有法人资格,独立担责,用全部财产偿债,股东按认缴或认购份额担责。
2.设立行为有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成立的,一般不否定公司设立效力,不过可能得补正瑕疵。
3.要是公司设立严重违法,像虚报资本、提交假材料等,可能无效或被撤销。无效要诉讼由法院判,被撤销由登记机关决定。这时公司自始没法人资格,发起人对设立产生的债权债务连带担责。
二、公司设立效力认定中股东责任如何判定
在公司设立效力认定中,股东责任判定需区分不同情形。
若公司设立成功:
股东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等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公司设立失败: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判定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并被登记,但实质上却存在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其法律后果判定如下: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设立无效通常被视为自始无效,即公司的法人资格溯及地消灭。公司经营期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进行清理,类似公司解散清算。
对股东和发起人的责任:股东和发起人需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若因股东或发起人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设立无效的判决效力一般不溯及善意第三人。公司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交易仍然有效。
当探讨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问题时,除了设立效力认定本身,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公司设立效力认定后,会影响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若公司设立有效,股东需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若设立无效,股东可能面临出资返还等问题。此外,设立效力还会对公司对外交易产生影响。有效设立的公司能以自身名义开展正常业务,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而设立存在瑕疵被认定效力有问题时,交易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如果您对公司设立效力认定后的股东责任、交易风险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