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被害人的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即便没有明确被害人,依然可认定。
首先,若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次,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再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资金、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等,同样可能构成此罪的共犯。总之,不以是否有明确被害人来认定,关键看是否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无被害人的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怎样定
开设赌场罪不以有被害人作为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一般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会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赌场经营规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为累犯,则会从重处罚。
三、无被害人的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如何定
开设赌场罪不以存在被害人作为定罪量刑前提。依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刑。
当探讨没有被害人的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时,其实这背后还有相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与认定有着紧密联系,即使没有明确的被害人,一旦认定构成该罪,根据情节轻重不同量刑也有差异,情节较轻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对于赌场的界定范围也很关键,一些看似普通的娱乐场所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为赌场。若你对没有被害人的开设赌场罪认定细节、量刑标准或赌场界定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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