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着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对于盗窃着手的判断,流行“行为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说法。一旦行为人做出让他人财物面临即刻、直接危险的举动,就算进入盗窃着手阶段。
像进入他人住宅翻找财物,此行为严重威胁财物安全,这就属于着手。
在公共场所伸手掏他人衣兜财物,让财物有了被盗的现实风险,同样算着手。
然而在现场附近徘徊、踩点等预备动作,没给财物带来紧迫危险,不算着手。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看行为对法益侵害危险程度综合判断。
二、盗窃着手判断标准在法律实务中有何难点
在法律实务中,盗窃着手判断标准存在以下难点:
首先,行为的界定模糊。刑法理论虽认为侵害法益紧迫时为着手,但实践中对“紧迫”程度难以把握。如在入室盗窃中,行为人进入房间在寻找财物阶段,是否已着手难判断,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理解。
其次,盗窃方式多样。传统接触式盗窃与新型网络盗窃着手判断有差异。网络盗窃中,侵入系统未实际获取数据时,是否着手看法不一。
再者,主观意图认定困难。着手判断需结合主观故意,实践中难以确切证明行为人何时形成盗窃故意并开始实施。比如行为人在商场徘徊,难以判断其是准备盗窃还是正常购物。
最后,证据收集不易。着手行为常较隐蔽,证明行为人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收集存在困难,影响着手的准确判断。
三、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当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同时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时,通常认定为盗窃既遂。比如,行为人将他人财物从原存放处转移至自己能够支配的范围,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掌控,就构成既遂。
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当场抓获、未成功取得财物等,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属于盗窃未遂。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行为人将财物从他人贴身部位转移到自己手中,即便还未离开现场,也认定为既遂;而入户盗窃中,将财物带出房屋等被害人控制区域,才构成既遂。
当探讨盗窃着手的标准是什么时,除了明确着手的界定,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在确定盗窃着手后,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也是关键。一般来说,当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时,可认定为盗窃既遂;反之则可能是未遂。不同情形下,实际控制的认定有所不同,像在一些封闭场所和开放场所就存在差异。另外,着手盗窃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时,在量刑上也和既遂有所区别。如果你对盗窃着手后的既遂未遂判断、量刑差异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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