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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及时退交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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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1 · 1427人看过
导读:受贿罪中“及时退交”认定关键在于时间节点与主观态度。时间上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较短时间内退还或上交,无绝对时长标准,需结合具体案件判断。主观上应是基于对行为违法性的正确认识而主动积极退还或上交,因外界压力退还不算。及时退交反映受贿人主观恶性小,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量,部分情形已有体现。
受贿罪中及时退交如何认定

一、受贿罪中及时退交如何认定

受贿罪中“及时退交”的认定,关键在于时间节点与主观态度。

从时间上看,通常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较短时间内就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这没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时长标准,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主观方面,应是基于对收受财物行为违法性的正确认识,主动、积极地退还或上交。比如,收受财物后得知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便立即退还,这就体现了其主观上有纠正错误行为的意愿。

如果是因外界压力,如被监察机关责令退还,不属于及时退交。及时退交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受贿人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量。例如,在一些情形中,被告人及时退交财物,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二、受贿罪中未及时退交财物怎样判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判定“及时退交”需考量以下因素:

时间上,无绝对标准,若在合理短时间内,如几天内退还,一般可认定“及时”;若因客观障碍未能立即退还,待障碍消除后马上退还,也符合条件

主观方面,需基于主观上无受贿故意。比如因当场无法拒绝,事后及时退还;或因害怕法律追究、纪律审查而退还则不属于。

客观表现,要主动退还或上交财物。若经对方催要才退还,通常不认定为“及时”。

三、受贿罪中未及时退交财物法律上咋认定

在受贿罪中,未及时退交财物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考量。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反之,未及时退还或上交,可能认定为受贿。

判断是否“及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没有正当理由而长时间不退还或上交,就可认定未及时退交。比如,为逃避调查而临时退还财物,不影响受贿认定。但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退还,如突发重大疾病等,有证据证明其无受贿故意且事后积极退还的,通常不认定为受贿。总之,认定未及时退交财物关键看行为人主观故意及未退还的客观情况。

当探讨受贿罪中退交如何认定时,除了明确退交的认定标准,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退交时间对认定的影响,若在受贿行为被发现前主动及时退交,和被发现后被动退交,在司法认定和量刑考量上会有很大不同。另外,退交的财物范围也至关重要,是仅退还受贿的本金,还是包含其产生的孳息等。这些问题都在受贿罪中退交认定的范畴内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您对受贿罪中退交认定的时间界定、财物范围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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