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累犯是否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特别累犯不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为: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可见,对于特别累犯,并不考量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
二、特别累犯构成对附加刑执行状态有无要求
特别累犯构成对附加刑执行状态无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里强调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指主刑执行完毕。无论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只要前罪与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且前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就构成特别累犯。所以,附加刑执行状态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构成。
三、特别累犯构成是否需附加刑全部执行完
特别累犯构成并不要求附加刑全部执行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构成。只要前罪和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且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无论何时再犯这几类犯罪中的任一类,就构成特别累犯。例如,某人主刑执行完毕出狱后,附加刑罚金尚未缴清时又犯相关犯罪,仍构成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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