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夫妇在借贷过程中存在逾期未偿还的行为,然而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又存在着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离婚条件,诸如重婚、家庭暴力、长期沉溺于赌博或者毒品等恶劣行径、或者已经达到二年以上的分居期限等等,此时理论上便可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若该笔借款的未偿付部分成为了促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重大诱因,但却未能满足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离婚条件,那么在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并且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法院亦有可能会批准离婚申请。然而,如果借款未偿付的问题仅为夫妻之间的普通债务纠纷,而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那么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先行解决债务问题,但借款未偿付本身并不必然直接导致离婚结果的发生。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借款未偿付的确给夫妻关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这部分债务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时一并予以解决。反之,如果借款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则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但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借款未偿付的问题在离婚时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议题加以处理,但其是否足以导致离婚的最终决定,仍需结合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如果借款未偿付只是引发离婚的导火索,而非主要矛盾所在,那么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先行解决债务问题,但借款未偿付本身并不必然直接导致离婚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妇借钱不还怎么办理离婚
若夫妻间因债务问题无法偿还且关系未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任一方有权起诉离婚至有管辖权法院。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判决离婚。这一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面临债务困境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不知情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妻子或丈夫其中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若对其毫不知情,关于这笔债务是否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倘若这笔债务确实存在,然而已遭对方接受认同,那么这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在于婚姻存续阶段内,以个人身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同样应该由双方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再者,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它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最后,众所周知,若这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以个人身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需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妇若因借贷逾期产生矛盾,且存在重婚、家暴、赌博等法定离婚条件,可向法院提离婚诉讼。若债务为矛盾主因但未满足法定条件,法院会尝试调解。债务问题可能影响财产分割,但非直接导致离婚。若债务仅为导火索,法院或要求先解决债务,但不必然导致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