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被检察院收监吗
取保候审并不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定会受到检察院的监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严格遵循取保程序的规定,没有发现任何新的违法行为,那么通常不会面临收监。但是,假设出现了违反取保条件或者案件出现实质性的变化,检察院具有权力向法院提议终止取保候审并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一般由什么机关执行
关于您提及的具体情况,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司法程序,其实主要由国家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操作。
此处所说的“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那些已经受到刑事追究但尚未被采取羁押措施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试图逃避相关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为此依法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且颁发给予其保证书来确保能随时接收传唤。
有必要额外指出的是,在此期间,行为人如明知自身的行为将必然引发对社会的严重后果,并且还可能乐见或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视作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故意犯罪。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在这个阶段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了故意犯罪的话,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这些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交付保证金或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考虑采取监视居住等方式,乃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办监外吗
取保候审与监外执行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
而监外执行,则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他们无法在监狱内正常执行刑罚,因此依法改变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直接申请办理监外执行的。
然而,若满足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便可将其变更为监外执行。
取保候审不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受检察院监管。若期间他们遵守规定,无新违法行为,通常不会收监。然而,一旦违反取保条件或案件情况有重大变化,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议终止取保候审,并可能采取逮捕措施。因此,取保候审并非完全免除监管,仍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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