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领域,涉及到寻衅滋事罪往往源于借款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如蛮横无理、恶意挑衅以及暴力逼债等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均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以及他人正常生活环境的安宁。在判断此类罪行的性质时,司法机关将综合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程度、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及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例如,频繁的电话骚扰、非法拘禁、恐吓威胁等皆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民间借贷中抵押物有什么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我们允许采用以下财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第一种是建筑物以及与其相连的各种土地附属物;
第二类是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利;
第三类则是海域使用权;
第四类包括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此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最后一类是指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法规所允许范围内的抵押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下述财产将无法作为担保物用于抵押:
首先是土地的所有权;
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有所规定,那么这类土地也是可以成为担保物的;
再次就是那些由为公益事业而设立的非盈利性法人机构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接下来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再者,依法已经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同样不能用来做抵押;
最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死亡了怎么起诉
在涉足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倘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依然有权利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在此之前,债权方必须明确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总额及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顺利完成以上步骤后,债务方所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应限于继承财产总价值的额度之内。在发起诉讼之时,债权人必须将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视为主告方,同时附上借款契约、借款收据以及所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法院将会依照债主提供的证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深入严谨的审慎审理。若出现某位或多位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情况,那么他们对于其已故先人依法所需缴纳的各类税务以及尚未结清的债务则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偿还责任。综述而言,此类特定类型的诉讼项目关键要素在于证据的充足程度及对债务人遗留财产总额以及其法定继承人具体状况的精准掌握。
民间借贷中,蛮横、挑衅、暴力逼债等行为干扰公共秩序及他人生活安宁。司法机关将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社会影响。电话骚扰、非法拘禁、恐吓等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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