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如下所述:
1.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者;
2.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需确保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3.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逮捕,然而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不适宜进行逮捕者;
4.对于已经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和审查后,认为有必要逮捕但证据尚显不足者;
5.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结案,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无社会危害性者;
6.对于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逃往境外躲避侦查,但无需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在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需要进行复议、复核者;
8.在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同样需要进行复议、复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实施取保候审程序之后,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对于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一,预期将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罚者;
其二,可能因触犯刑法被判处罚金以上刑期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者;
其三,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妊娠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致于引发社会危险性者;
其四,即使经过长期羁押,仍未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需继续实行取保候审措施者。
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任务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取保候审人是什么意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法律举措之一。此项措施适用于尚未被正式批准逮捕或因其他原因而需更改原有法律控制形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群体。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脱法律制裁过程中的侦询、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司法机关将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会向其颁发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作证。
取保候审适用于:1.可能判轻刑者;2.不会引发社会风险者;3.疾病、孕期、哺乳期妇女;4.拘留后证据不足者;5.羁押期满未结案且无危害者;6.可能出境但无需逮捕者;7.检察院未批捕需复议者;8.检察院不起诉需复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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