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行为是袭警罪的主体
袭警罪的罪行主要针对那些已经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个体。
这类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通过暴力手段攻击或者阻挠正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当然需特别强调的是,犯罪行为并非只针对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或单位层面的行为。
对于构成此类罪行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对警察进行殴打、捆绑、伤害等多种形式的暴力侵害,以及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严重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哪些行为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若存在下列行为,便可能构成非法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罪:
(1)前提条件为该行为明确表现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之判决或裁定存在反对态度却未加履行;
(2)在此基础上,执行义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审判和执行能力,不能只是坐视不理;
(3)而且需要说明的是,仅靠单纯的行为违抗并不足以构成此项犯罪,必须在情节上呈现出足够的严重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哪些行为属于控制身自由的能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颇为常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就是非法拘禁他人。这指的是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他人限制在特定范围内的活动;其次,就是以捆绑、禁闭或者关押等形式,直接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此外,还有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或者与他人之间存在的从属关系,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有人采取跟踪、监视、监听等方式,对他人的行踪和活动进行过度干涉,从而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阻碍了他们的行动自由,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在评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必须结合该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程度、持续时间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袭警罪的罪行主要针对那些已经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个体。这类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通过暴力手段攻击或者阻挠正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当然需特别强调的是,犯罪行为并非只针对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或单位层面的行为。对于构成此类罪行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对警察进行殴打、捆绑、伤害等多种形式的暴力侵害,以及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严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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