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能不能减刑
贪污罪行,尽管具备减轻刑法的可能性,但仍需遵循特定的限定性条件。
若罪犯在狱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和再塑教育,表现出明显的悔悟之意,抑或提出重大的立功举动,皆可获得相应的刑罚减轻。
以具体事例示之,倘若能够成功阻止他人实施严重犯罪,以及向外举报监狱内外部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核实确认,均可视为具有减刑资格的表现。
然而,对于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决定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或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贪污罪能不能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涉嫌贪污犯罪且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举例说,如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
若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此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则不会对其生存造成危害;
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可能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危及社会安全;
另外,若案件审理期间的羁押期即将届满,这种情形也能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贪污罪能不能判处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贪污罪的最高处罚措施为死刑。然而,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却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主要包括贪污数额的大小以及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当犯罪嫌疑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特别严重的损失时,法院将会依法判决其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将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全部财产。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这一问题,法院通常会结合罪犯所采用的犯罪手法、是否主动退回赃款,甚至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良好表现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性的权衡考虑。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政策旗帜鲜明地强调要严格控制并谨慎适用于死刑。综上所述,贪污罪的量刑过程是一项严谨且需全面权衡各种因素的复杂工作。
贪污罪有减轻刑罚可能,狱中守规、积极改造、有悔悟表现或重大立功可减刑,如阻止他人严重犯罪、举报监内外重大犯罪等。但贪污受贿判死缓的,法院可在其缓期二年期满转无期徒刑后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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