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标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个案认定标准,其主干部分大致涵盖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多元形式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旨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债务;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而产生的话,那么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由有哪些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的四种案由如下:第一类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并被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对此予以否认而引发的纷争;第二类则是离婚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于某一方主张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尚待厘清的争议;第三类遵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经营所产生之债务属性及范围存在分歧而展开的纷争;最后一类是指涉及其某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之债务,而另一方对此债务的性质或者金额持有异议而矛盾激化的纠纷。在判定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通常会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等多重因素。与此同时,相关证据的搜集以及认定对于事例的最终裁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夫妻共同债务个案认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意志的体现,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承认;婚姻期间为满足家庭需求所欠债务;及超出家庭需求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或基于共同意志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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