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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犯罪不得减刑的情形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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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1465人看过
导读:在这些情况下,罪犯是不符合减刑范畴的: 1.积极接受矫正培训,遵守监规,表现良好。 2.初次或偶发犯罪,罪责轻、恶意低、社会危害小。 3.因家庭、社会等特定因素犯罪,服刑期间有改造意愿和表现。
什么犯罪不得减刑的情形不包括

一、什么犯罪不得减刑的情形不包括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属于不得进行减刑之范畴:首先是罪犯在服役期间积极接受行为矫正和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监狱管理制度并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其次是对于一些由于初次触犯法律法规或偶发犯罪行为且罪责相对较轻,主观恶意程度较低以及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的罪犯;最后是由于家庭及整个社会环境等特定因素引发的犯罪行为,并且在服狱期间展示出明显的改造意愿以及积极的改造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以下情况不属不得减刑范畴:罪犯积极接受矫正培训,遵守监规且表现良好;初次或偶发犯罪,罪责轻、恶意低、社会危害小;因家庭、社会等特定因素犯罪,服刑期间有改造意愿和表现。

二、什么犯罪不适用缓刑

在众多犯罪类型中,不适用于缓期执行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犯罪主体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但在接受惩罚之后,又再次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因此触犯刑法;

第二,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缺乏真诚的悔罪表现;

第三,犯罪主体拒绝上缴其违法所得

此外,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同样无法获得缓期执行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后再犯罪的,不是累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什么犯罪不准律师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事例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时,需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批准方可进行。

针对以上两类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这一会见可能妨碍到侦查工作或导致国家机密的泄露而予以拒绝的话,那么律师将面临短暂时间内无法会见的境况。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有责任在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尽快向看守所与辩护律师发出通知,然后,律师才能继续进行会见。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对会见权实施的有限制性措施,其背后有着严谨的法律依据及严格的程序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以下情况不属不得减刑范畴:罪犯积极接受矫正培训,遵守监规且表现良好;初次或偶发犯罪,罪责轻、恶意低、社会危害小;因家庭、社会等特定因素犯罪,服刑期间有改造意愿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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