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如何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三)强制缴纳。
(四)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刑如何去适用,具体规定有哪些
关于罚金刑的实际应用问题,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是单科式,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明文规定仅适用罚金这一刑罚;
其次是选科式,这一形式下,罚金作为独立刑罚被明确规定于刑法之中,可以与其他刑罚并行选取适用;
接着是并科式,这种方式下尽管规定了罚金的附加适用方式,但也明确指出在判决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自由刑的同时,还必须同步地施加罚金刑罚;
最后是复合式,这种形式既包括了罚金的独立适用,又涵盖了罚金的附加适用,且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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