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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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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2470人看过
导读: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对象

一、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1、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2、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个人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内的各类房屋,而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建筑物,例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在本税种的税收范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前所建造的房产,在正式出售之前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对于已经被开发商“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房产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关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乃是房屋。这里所指的“房屋”,应当是具有屋盖与四周防护构造的建筑,具备抵御风雨之功能,能为人类提供进行生产活动、教育研习、职业活动、休闲娱乐、日常生活以及储存货物等多种用途的处所。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售之前,如果该房屋已经被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实际使用或者通过租赁、借贷等方式对外出租经营,那么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征收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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