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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应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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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1893人看过
导读:借款合同的关键要素,包括借款类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或自营、委托贷款),币种选择(需明确人民币或外币),借款用途(保障贷款机构权益),借款数额(总额与每次贷款额)及借款利率(法定范围内)。自然人借款可能无息或利率需符合法规。合同还可包含保证、担保和违约责任等附加条款,以覆盖所有必要事项。
贷款合同应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一、贷款合同应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的基本特点及具体规范要素,以下将列出其重要构成部分:

首先,借款类型:

根据多方面的判断指标,我们可以将各类别的借款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举例来说,根据贷款历时的长短进行划分,我们可将之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以及长期贷款三类;

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以及经营策略角度来看,则又可区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两种。

每种借款都有其特定的权利与义务要求,故借款人在此问题上需予以留心,于合同中妥善明确借款的种类属性。

其次,币种选择:

由于外汇管理体制的限制,针对以人民币和外国货币为背景的借款有着各自相对严格的约束要求,这需要借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就此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

随后,借款用途也是一个关键性的核心议题,关乎贷款放款机构的利益保障问题,因此在借款合同里必须对此给予明确的说明。

此外,关于借款数额,当事人不仅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借款的总金额,并且还需要明晰每次提供贷款的数目是多少。

如若借款落实最高额度借款,那么每次贷款的金额应在该贷款最高额度限度之内。

最后,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参考依据,它通常被视作借款合同中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中,如果未对此借款利息作出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便将被视作为不支付任何利息。

即便在存在需要支付利息情况下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它所规定的利率也不能违犯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所有内容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项附加条款以补充其余未尽事宜,如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等,只要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合理且必要的条款皆可写入其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二、贷款合同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的基本特点及具体规范要素,以下将列出其重要构成部分:

首先,借款类型:

根据多方面的判断指标,我们可以将各类别的借款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举例来说,根据贷款历时的长短进行划分,我们可将之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以及长期贷款三类;

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以及经营策略角度来看,则又可区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两种。

每种借款都有其特定的权利与义务要求,故借款人在此问题上需予以留心,于合同中妥善明确借款的种类属性。

其次,币种选择:

由于外汇管理体制的限制,针对以人民币和外国货币为背景的借款有着各自相对严格的约束要求,这需要借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就此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

随后,借款用途也是一个关键性的核心议题,关乎贷款放款机构的利益保障问题,因此在借款合同里必须对此给予明确的说明。

此外,关于借款数额,当事人不仅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借款的总金额,并且还需要明晰每次提供贷款的数目是多少。

如若借款落实最高额度借款,那么每次贷款的金额应在该贷款最高额度限度之内。

最后,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参考依据,它通常被视作借款合同中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中,如果未对此借款利息作出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便将被视作为不支付任何利息。

即便在存在需要支付利息情况下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它所规定的利率也不能违犯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所有内容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项附加条款以补充其余未尽事宜,如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等,只要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合理且必要的条款皆可写入其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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