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在什么情况下不用刑事拘留
在处理诈骗类案件时,倘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确较为轻微且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较小,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或因其他法律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身处追诉期限之外、已经得到赦免等情况,则可以不必执行刑事拘留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诈骗在什么情形下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在非法诈骗组织中的核心头目或对共谋实施的严重诈骗犯罪行为有主要责任者;
(2)惯犯或是长时间频繁流动作案并带来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3)诈骗参与者涉及到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这导致生产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甚至造成了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
(4)针对救灾、抗险、防洪、优待、救助、医疗等款项物资进行诈骗,并因此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的罪犯;
(5)肆意挥霍所骗取的财产,使得这些财产无法归还受害人的罪犯;
(6)利用诈骗所得的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
(7)曾经因为诈骗罪而接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
(8)由于其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罪犯;
(9)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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