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对方不来抚养费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倘若被告在经由合法手续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事先准许擅自离席退出审判过程,那么法院将有权对此作出缺席判决。
因此,在涉及到提起离婚纠纷的案件审理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现场,另一方便可依照现有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判令离婚的明确诉请,同时针对子女抚养费用的问题,法院亦可在全面考量双方实际状况及子女权益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法律赋予了法院在一方缺席的情形下作出裁决的权力,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法院会自动对原告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需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
若原告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起诉离婚对方有外债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应当共同承担起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连带债务责任。若婚内共同财产总额无法充分清偿此类债务,或是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人,此时便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出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如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外举债,且该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那么此部分债务很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该笔外债系由某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引发,且未获得另一方事前的明确同意或事后的追认,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太可能被判定为共同债务,而将由产生债务的一方独自承担。最终的裁判结果将依据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审理进程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当事人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或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去,那么法院有权根据法定程序直接做出缺席判决。在离婚这一类案子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审判,并不妨碍另一方提出离婚以及涉及子女抚养费用等方面的相关诉求。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全面综合地对婚姻关系是否已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配等各项事宜进行深入评估和充分考虑后,依法做出公平、公证的裁决。举例来说,倘若原告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不尽责的行为,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据此判定对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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