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范,对于犯罪嫌疑人无法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情形如下所述: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然而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其次是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
再者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均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因此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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