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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没有申请执行是否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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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1586人看过
导读:调解协议期满后未履行即作废。调解书执行期限为二年,遇特殊情况可依法中止或中断。和解是通过协商解决纷争、恢复友好关系的方式,法律上指当事人相互让步达成终结诉讼的协议。调解则是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当事人和解。
调解书没有申请执行是否过期作废

一、调解书没有申请执行是否过期作废

调解协议期满后若未能得到履行,将被视为作废。

至于调解书的执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期为二年。

此外,申请执行期限内如遇中止或者中断等特殊情况,也应依照我国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及中断相关法规执行。所谓和解,便是通过与他人协商解决纷争,恢复友好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它特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相互让步,以达成处理和终结诉讼的共识或协议。而调解则是由第三方介入并居间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就争议或矛盾问题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是否可以申请

在没有明确约定迟延利息的民事调解书中,仍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方面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一项法定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特约予以豁免之外,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免除这一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是未能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债务清偿的行为,均需对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予以加倍支付。以下,我将为您分享几个相关实践情形,这些情形都有力地证明在没有在民事调解书中特别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阶段仍应无条件地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关于滞纳利息期间加倍利息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调解协议期满后若未能得到履行,将被视为作废。

至于调解书的执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期为二年。

此外,申请执行期限内如遇中止或者中断等特殊情况,也应依照我国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及中断相关法规执行。所谓和解,便是通过与他人协商解决纷争,恢复友好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它特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相互让步,以达成处理和终结诉讼的共识或协议。而调解则是由第三方介入并居间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就争议或矛盾问题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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