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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发现妻子有隐形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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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1995人看过
导读:离婚时,一方可能隐藏、转移或虚构债务企图独占财产。发现后,受害者可在三年内上诉请求重新分配。但并非所有隐性资产都能自动视为共有财产。特殊情况下,即使妻子持有大量隐性资产,也可能不被共享。
离婚时发现妻子有隐形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一、离婚时发现妻子有隐形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在疑似存在隐藏的婚内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肆意挥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资产,以及故意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负债以试图独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

而这类情况下,若另一方在不久之后发现并证实了以上情况确实发生过,他/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要求重新对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该项诉求的诉讼期限被设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上述事实之日起算,总共长达三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妻子拥有巨额声称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隐性资产,在离婚之际也并不必然能作为公共财产进行划分和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发现妻子有数百万隐形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在疑似存在隐藏的婚内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肆意挥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资产,以及故意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负债以试图独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

而这类情况下,若另一方在不久之后发现并证实了以上情况确实发生过,他/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要求重新对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该项诉求的诉讼期限被设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上述事实之日起算,总共长达三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妻子拥有巨额声称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隐性资产,在离婚之际也并不必然能作为公共财产进行划分和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疑似存在隐藏的婚内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肆意挥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资产,以及故意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负债以试图独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

而这类情况下,若另一方在不久之后发现并证实了以上情况确实发生过,他/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要求重新对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该项诉求的诉讼期限被设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上述事实之日起算,总共长达三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妻子拥有巨额声称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隐性资产,在离婚之际也并不必然能作为公共财产进行划分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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