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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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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1660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故意杀害、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销毁遗嘱、以欺诈或胁迫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等行为,均会导致继承权丧失。但如果继承人能诚恳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且在新遗嘱中仍被列为继承人,可保留继承权。受遗赠人如有上述行为,则丧失受遗赠权。
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有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明文规定,以下情形皆可导致继承权丧失:首当其冲者为故意谋害被继承人之事由;

其次是因争夺财产而致他人于死地;再则为丢弃、残忍对待被继承人或虐待其情事极其恶劣;又如伪造、篡改、隐瞒或故意销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情节严重

最后为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逼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取消遗嘱,情节严重者。若继承人存在上述条款中所列前三至五种行为,但能诚恳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且在被继承人立下的新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资格的,此位继承人即可保留其继承权。

然而,对于受遗赠之人,如果出现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行为,将会导致其失去接受遗赠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有什么

若继承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会失去继承权:

(一)蓄意谋害被继承人;

无论此种行为结果如何,即便是已然完成或尚未实现,都应该明确判决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二)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余法定继承人;

(三)故意剥夺或疏于照顾被继承人的生存权利,且此类恶劣行径达到非常严重程度;

关于"虐待被继承人程度之严重",可以通过考量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段、采取的方式,及产生的结果与社会所引发的反响等多个方面予以确定。

即使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虐待行为情节严重,同样会剥夺其继承权。

(四)故意伪造、篡改、隐瞒或销毁遗嘱,此类行为严重程度;

如果继承人故意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遗嘱,从而损害到缺乏劳动力同时也没有生活来源者的利益,且给他们带来生活上的困扰,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被判定为"严重"。

(五)用欺骗、威胁或禁锢等强制性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建立、修改或撤销遗嘱,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对于拥有前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继承人,若确实有忏悔表现,被继承人亦表态予以原谅,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在遗嘱中将其名字列入继承人名单,则该继承人并不因此事而失去继承权力。

然而,若继承人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而被继承人已在遗嘱中将全部财产指明留给该继承人继承,那么可以确认这一遗嘱无效,并确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明文规定,以下情形皆可导致继承权丧失:首当其冲者为故意谋害被继承人之事由;

其次是因争夺财产而致他人于死地;再则为丢弃、残忍对待被继承人或虐待其情事极其恶劣;又如伪造、篡改、隐瞒或故意销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且情节严重;

最后为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逼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取消遗嘱,情节严重者。若继承人存在上述条款中所列前三至五种行为,但能诚恳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且在被继承人立下的新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资格的,此位继承人即可保留其继承权。

然而,对于受遗赠之人,如果出现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行为,将会导致其失去接受遗赠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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