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分析。
当所涉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假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子,如果夫妻之间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以认为在房产证上仅标注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此种情形应当被定义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便是,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入房屋,且产权只能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则可以被解读为由两位长辈依照其各自提供的资金份额来共享所有,然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
反之,若所述房屋并非家庭共同财产: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的孩子购买的房地产,且产权只能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这段关系理解成这仅仅是对其自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因此,该房地产应该被视作夫妻单独拥有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能要回来么没有合同
经过正式手续登记注册的赠与房产,原则上是不能够被无缘无故地撤回赠与的。但是,若受赠方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列出的以下情况,那么赠予人便拥有权利撤销赠与:
(1)直接或间接严重侵犯了赠予人的合法权益或是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明知自身对于赠予人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却故意不去履行;
(3)违反了之前所签署的赠与合同中的所有约定条款。每当显现出以上这些法定的撤销因素时,赠予人都应该从知晓相关事实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分析。
当所涉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假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子,如果夫妻之间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以认为在房产证上仅标注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此种情形应当被定义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便是,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入房屋,且产权只能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则可以被解读为由两位长辈依照其各自提供的资金份额来共享所有,然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
反之,若所述房屋并非家庭共同财产: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的孩子购买的房地产,且产权只能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这段关系理解成这仅仅是对其自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因此,该房地产应该被视作夫妻单独拥有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