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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处宅基地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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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2687人看过
导读: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每户村民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地方标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户主代表全家享有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以户主名义注册。家庭成员成年后如需另建住宅,需符合分家等规定并经审批。申请宅基地需满足各地统一制定的条件,不符合者不得审批。
农村一户多处宅基地是否违法

一、农村一户多处宅基地是否违法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首款明确规定:

“每一位农村村民户头仅可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定的标准范畴。

”与此同时,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方针》第五项内容表示:

“严峻要求宅基地申请各项条件。

我们将坚定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户头只能持有一处宅基地,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准绳。

各个地区需根据当地实情,制定出统一适用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指标以及宅基地申请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将暂停审批宅基地权益。

”故此,在这样的法规框架下,每位农村村民户头仅仅有权利享有一处宅基地而已。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一处宅基地,指的是由户主人所持有的那片宅基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地块,而并非分散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两个或更多的分部分地。

此外,宅基地的产权主体为“户”这一集体单位而非某个单独的人。

尽管在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时,通常会以户主的名义进行注册,但实际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由户主本人代表的那一“户”所有。

至于如何判定户数,则应参照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加以准确判断。

然而,随着家庭成员成年并完成分家后,在原有住居环境已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获取其他宅基地使用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关于农村一户多宅基地问题,国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治理:政府具有全权依法收回多余宅基地的权力;对于采用非法途径获取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严厉惩罚,包括处以罚款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农村居民每户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超出此范围的宅基地将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若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多处宅基地,则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发放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首款明确规定:

“每一位农村村民户头仅可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定的标准范畴。

”与此同时,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方针》第五项内容表示:

“严峻要求宅基地申请各项条件。

我们将坚定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户头只能持有一处宅基地,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准绳。

各个地区需根据当地实情,制定出统一适用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指标以及宅基地申请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将暂停审批宅基地权益。

”故此,在这样的法规框架下,每位农村村民户头仅仅有权利享有一处宅基地而已。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一处宅基地,指的是由户主人所持有的那片宅基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地块,而并非分散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两个或更多的分部分地。

此外,宅基地的产权主体为“户”这一集体单位而非某个单独的人。

尽管在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时,通常会以户主的名义进行注册,但实际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由户主本人代表的那一“户”所有。

至于如何判定户数,则应参照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加以准确判断。

然而,随着家庭成员成年并完成分家后,在原有住居环境已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获取其他宅基地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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