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的房产归属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关于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属于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答案为肯定。
实际上,公证并非是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依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即是由各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办请求,针对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书面文件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服务性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的财产分配有法律效应吗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夫妻间的财产分配方案是合法有效的。在进行协议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约定,必须是基于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原则之上。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应该损害到社会大众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如果能够满足以上条件,那么所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便是有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手续。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必须详细记载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等各项事宜。因此,这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属于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答案为肯定。
实际上,公证并非是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依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即是由各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办请求,针对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书面文件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服务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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