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若孩子存在如下状况之一,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抚养权: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因为身患重病或者身体伤残等因素,已经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子女,或者他们与子女一起生活,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C)孩子年满八周岁之后,有独立思考和表达意愿的能力,也愿意跟随另外一方住在一起,而那位监护人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条件;
(D)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其他值得重视的理由,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若孩子存在如下状况之一,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抚养权: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因为身患重病或者身体伤残等因素,已经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子女,或者他们与子女一起生活,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C)孩子年满八周岁之后,有独立思考和表达意愿的能力,也愿意跟随另外一方住在一起,而那位监护人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条件;
(D)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其他值得重视的理由,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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