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是否存在犯罪预备
存在的。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为了聚众斗殴,准备器械、制造条件的行为,就是犯罪预备行为。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就停留在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是不是刑罪
聚众斗殴乃属刑事案件之列。
根据相关法规,此罪名指的是行为人为达到报复他者、争夺地盘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召集众多人群体进行互殴,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此类聚众斗殴事件,首犯以及其他参与活动较为积极的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预备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描述为实施犯罪活动做好预先准备的行为,包括筹划和准备所需的各种工具与条件。然而,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实现其原定计划,致使最终未能开始实施犯罪,这便是这种特殊状态的真实写照。比如说,实践中为了召集众人进行打斗而提前准备武器、创造相关条件的行为,便被视做典型的犯罪预备行动。但是,若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变故,还未等你开始实施聚众斗殴,就已经停滞在了犯罪预备阶段,那么你就会被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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