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人能撤诉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属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予以实施。
而取保候审的申请方则主要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此类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撤诉,通常是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领域内,原告或上诉人主动放弃对案件的诉讼主张,不再寻求法院对此展开进一步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的行为。
然而,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法单独行使撤诉权利,原因在于刑事诉讼关乎国家公诉权及公共利益,需由公诉机关作为国家代表进行公诉。
因此,取保候审的申请方无权自行撤诉。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其执行,均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等一系列程序环节。
若申请方欲解除取保候审状态,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法律途径,例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等方式。
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申请方无法撤诉,这与其所处的刑事诉讼性质及其特定程序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乃是刑事诉讼框架下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是否实施及实施与否的权限在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而提出这一申请的主体通常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国家的起诉权以及公众利益,被告人或嫌疑人无法独立行使撤销起诉的权利。如果需要解除已经被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合法操作,例如向相关机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是正式解除了保释状态等。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的申请方并不具备撤回起诉的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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