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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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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2857人看过
导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分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行政处罚一般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警告,作为一种最轻微的处罚方式;

其次为罚款,其金额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再次是没收存在违法事实所得以及非法财物;

另外,还有可能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暂时扣押或吊销相关执照或者许可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还列举了其它一些行政处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七条及四十八条的明文规定,除特殊情况下现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罚款的收缴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家行政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开展罚款的收取工作。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宣判文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必须依照指定的银行划定途径缴纳相应的罚款。银行作为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应依法接受和收纳罚款款项,并须立即将所收罚款款项全数上交至国有国库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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