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弃婴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针对“弃婴”这一行为专门制定相关刑罚条款,唯有性质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的“遗弃罪”。根据现行法条规定,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所示:首先,行为人原本负有对尊长进行经济供养和日常照护的法律责任,然而却因自身原因故意予以规避或忽视,导致其被遗弃于人迹罕至的荒野山谷等地,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与照顾。其次,当行为人需要承担抚育年幼子女的家庭职责时,明知自己存在能力却仍一意孤行地加以逃避,将婴儿随意遗留在火车站、港口、公园等公共场所。最后,行为人可能对身体状况不良、精神状况异常以及丧失独自生存能力的家人实施遗弃,将他们安置在无法自主维生的环境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弃婴罪与遗弃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未设立单独针对弃婴问题的相关法案及罪名。具体而言,弃婴行为与遗弃罪在法律内涵以及犯罪客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首先,弃婴并非具有独立概念的法律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弃婴行为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遗弃罪予以责任追究。在我过刑法体系内,并无直接针对弃婴罹犯法律条款的规定,而是将之视为遗弃罪的一个分支形态。
2.其次,两种违法行为的犯罪客體也有所差别。遗弃罪的犯罪主体覆盖面更广,涵盖了所有因年迈、儿童等因素导致无法自理生活之人群,既包含老年人士,又包含残疾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未成年之人。反观弃婴行为,其犯罪客體则仅聚焦于初生婴儿——即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群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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