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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保险理赔时效可以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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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1506人看过
导读: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赔偿请求后15日内给出决定,批准则需在商定时间内支付。但合同可设不同理赔期,逾期时被保险人应催促并确保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法院解决,最长时限不超过该法律规定。
保险法中保险理赔时效可以延长吗

一、保险法保险理赔时效可以延长吗

保险法中,保险理赔时效能否得以延长?

依照我国《保险法》之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于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尽速对是否批准赔偿进行明确决断。如若决定批准赔偿,则须在与被保险人共同商定的切实可行的期限内,严格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然而,保险合同亦可设定不同的理赔期限。若理赔期限已经逾期,被保险人务必及时敦促保险公司尽快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在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在理赔期限内未履行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增加利息或按日计算的迟延赔偿金。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须于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作出赔偿决策;若给予核准,应当于双方约定之时限内完成支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条款可能会设定不同的理赔期限。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进行催告,以确保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最长的处理期限不得超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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