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汽车保险公司拒赔
当汽车的保险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首先是针对车主自行添加的附加装置,比如音箱、冰箱、尾翼以及行李架等等。但是,一旦因为碰撞而导致这些新增设备出现了损伤,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当车主的亲属或朋友在行车过程中遭受了伤害,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第三方人员"概念中,已经排除掉了相关的四类人群,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被保险人的家属。
然而,在某些实际情形中,法院并没有完全采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再者,如果车辆没有经过年度检查、驾驶员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等行为,保险公司也会拒绝提供赔偿服务;
此外,如果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发动机因熄火而停止运转,但驾驶员却强行启动发动机,从而导致设备受损,这种情况则被视为操作不当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也将不予理赔;
最后,如果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甚至是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利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将不予理赔。实际上,每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都包含了特定的免赔条款,只要在购买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便能够了解到哪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例如当被保险人所面临之合法权益系因第三方过失行为而受损,同时对方存在拒绝或无力支付相应赔偿款的情形时;或者当肇事方蓄意延迟支付赔偿金额之时;亦或是在对方无视责任判定结果并拒绝签署相关文件之际;甚至于当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已成功记录下其车牌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均可依法向官方提出“代位追偿”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您选购汽车保险之前,建议您务必仔细阅读相关的免赔条款以确保对此类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从而避免因未曾预见的事件而导致理赔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1)自行加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2)涉及到亲属或朋友的人身伤害;3)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存在违规驾驶行为;4)涉水熄火后,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的损害;5)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者超过规定时间通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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