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申请破产债权需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
作为贵司企业债权人,您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可以归结于两大类:一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另一个则是债权凭证及相关文件。
首先,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以及附带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有代理人参与申报,必须提供清晰的代理授权书并配以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
其次,关于债权凭证及相关文件,这部分主要记录了债权的形成过程及各种实际性依据,其中所包含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债权的确立事实及相关证据;
(2)债权的性质、对应的具体价值额;
(3)是否存在债务抵押或者优先享受偿还权益,如有此情形同样需出具相应的证明和凭证;
(4)能够进一步证明债权形成、变化、维持、诉讼时效中断、暂停、延长期限等相关事项及具体金额的其他材料;
(5)在债权形成历程较为曲折的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准备一份详细的债权形成过程说明或是计算利息的清单,以便管理人员进行更为高效准确的核实核验。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一)、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相应的税款,或者补纳欠缴税款;逾期未完成上述事宜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二)、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之后,逾期仍未能及时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那么,只有经过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才能执行强制措施。
(三)、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予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宽限期,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款项来抵偿应缴税款。
(四)、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保证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且要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除非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绝出席,否则不得擅自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此外,税务机关还需通知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作为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者。同时,在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以应纳税额为上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生产工具,以及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身为贵司之债权人,当向贵司递交申报资料之际,其中应包含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授权书等)以及债权凭证(诸如债权确立证据、该项债权属性及其价值的阐述、抵押担保或优先偿还证明文件、债权变动情况以及与诉讼时效相关的全部材料等)。为了提高审核效率,小编在此建议您详细撰写债权形成说明并列明利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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