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退侦二次后会如何处理
当对已进行第二轮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之后,人民检察院可能会依法决定不予起诉。具体而言,若是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及核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相关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要求的,他们将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假如在首次补充侦查并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无法为该案件提供更多有力证据的话,他们或许会选择撤销此案来应对这种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起诉案件时,若发现存在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他们有权将案件退还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然而,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至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倘若人民检察院仍旧认定证据不足并且不符合起诉要求的话,他们将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并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仍然无法提供更丰富的证据材料,他们可以考虑撤回起诉。而对于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构不能再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请求,而是应做出是否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总之,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如果发现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既可以将案件退还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有权利自己进行调查取证。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工作。对于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移交人民检察院之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退侦能否取保候审
若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需满足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实行附加刑;
(2)经判断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3)倘若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4)在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检察院经过第二轮补充侦查后,仍然认定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成立,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倘若在初次补充侦查之后,发现证据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公安机关可能会撤案处理。当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证据依然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院将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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