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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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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2476人看过
导读:动产抵押变更需签订合法协议,双方提交原《动产抵押登记书》、经签字确认的《动产抵押变更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严格审核后,通过并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日期,完成变更程序。
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之变更程序如下所述:首先,双方需签订旨在变更动产抵押登记内容的合法合规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其次,双方向抵押登记机构共同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原有《动产抵押登记书》及经抵押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以及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必备材料。最后,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对上述申请文件进行严格的受理和审查,逐一核实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则应立即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详细注明盖章日期。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动产抵押变更过程中,当事人必须签立规范合法的相关协议,同时提交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原版《动产抵押登记书》、经过核验的《动产抵押变更申请书》以及各自的主体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审核,最终通过申请并颁发加盖有动产抵押登记专用印章的证书,标注清楚具体的办理日期,从而完成此次动产抵押变更的全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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